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新材”“发行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5年1月16日行使完毕。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就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核查说明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根据《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
售选择权机制,东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19.82元/股于 2024年 12月 10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87.75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整体情况
林泰新材已于2024年12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月16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票数量限额(87.75万股)。林泰新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东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林泰新材按照本次发行价格19.82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585.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87.75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672.75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3900.00万股增加至3987.75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16.87%。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739.21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585.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1594.7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3333.9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2085.4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248.50万元。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东吴证券签署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支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实际获配数延期交付数量投资者名称限售期安排号量(股)(股)东吴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1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585000438750
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理计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68000351000
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深圳市中纳资本投资管理有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311700087750
限公司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合计1170000877500—发行人将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中,东吴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获配的股份限售期
为12个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获配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2024年12月18日)起开始计算。四、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增发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0899309929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87750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0
五、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
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739.2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564.89万元(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六、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202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明确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87.75万股)。
2024年6月17日,公司与东吴证券签署了《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主承销协议》,明确授予东吴证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权利。
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经获授权主承销商东吴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
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逸郑立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