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06证券简称:林泰新材公告编号:2025-001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新材”“发行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5年1月16日行使完毕。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根据《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
售选择权机制,东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19.82 元/股于 2024年 12月 10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87.75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整体情况
林泰新材已于2024年12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月16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票数量限额(87.75万股)。
1林泰新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东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
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林泰新材按照本次发行价格19.82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585.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87.75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672.75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3900.00万股增加至3987.75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16.87%。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739.21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585.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1594.7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3333.9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2085.4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248.50万元。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东吴证券签署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支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实际获配数延期交付投资者名称限售期安排号量(股)数量(股)东吴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1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585000438750
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68000351000
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深圳市中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311700087750
公司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合计1170000877500—
本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延期交付的877500股股票,发行人将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中,东吴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获配的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获配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2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4年12月18日)起开始计算。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增发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0899309929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87750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0
五、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实施情况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东吴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
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
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
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发行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0日3(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4(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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