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
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
25-28/F,SuheCentre,99NorthShanxiRoad,JinganDistrict,Shanghai,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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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主承销商”)的委托,担任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林泰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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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号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产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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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藤、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义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
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殊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tabl
的.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
择权机制,东吴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19.82元/股于2024年12月10日(T日)
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87.75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超额配售股票
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情况
2024年3月20日及2024年4月10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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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明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
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
87.75万股).
2024年6月17日,发行人与东吴证券签署了《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主承销协议》,发行人明确授予东吴证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的权利.
2024年10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
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
的批准和必要的授权,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6
发行人于2024年12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在北京证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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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4年12月18日
至2025年1月16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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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票数量限额(87.75万股).
林泰新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东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
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
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林泰新材按照本次发行价格19.82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585.00万股的基
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87.75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折
大至672.75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3,900.00万股增加至3,987.75万股,发行总
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16.87%.发行人由此增加的
募集资金总额为1,739.21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585.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
资金总额11,594.7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3,333.91万元,扣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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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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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费用(不含税)金额2,085.4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248.5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与东吴证券签订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主承销协议》,发行人明确授予东吴证券行使超额配售股票的权
利,并明确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符合《管理细则》第四
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东吴证券在实施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按《实施细
则》第十六条规定开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发行人以发行价格增发相应
数量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根据战略
投资者与发行人、东吴证券签署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及《江苏林泰
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支付股份的安排如下:序号投资者名称实际获配数量(股)延期交付数量(股)限售期安排
1东吴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85,000438,750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68,000351,000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3深圳市中纳资本投资管理公司117,00087,750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合计1,170,00087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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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将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中,东吴
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获配的股份限售期
为12个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获配
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E
(2024年12月18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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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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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主承销商已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
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符合《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其体为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增发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899,309,929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877,50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0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
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
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管理细则》的有
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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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
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月20日出具,正本参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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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67经办律师: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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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