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99证券简称:瑞华技术公告编号:2024-105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5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志刚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资格与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9328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4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以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在前述资金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购买期限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在原资金额度基础上增加人民币10000万元,资金额度变为不超过25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其他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公告》(2024-10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921457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11402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原拟募集资金总额为304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311562824.05元,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7562824.05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拟将超募资金永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告》(2024-10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921457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11402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拟投资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24-10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921457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数11402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
三、律师见证情况(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志敏、葛伟康
(三)结论性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