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99证券简称:瑞华技术公告编号:2024-087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
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的议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
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公司应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构成及组成人数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被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及代表公司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
召开二十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会议
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