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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新材: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1-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098证券简称:科隆新材公告编号:2025-001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5年1月3日行使完毕。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根据《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

配售选择权机制,国新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14.00元/股于2024年11月26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225.0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

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科隆新材于2024年12月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1月3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225.00万

1股)。

科隆新材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国新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科隆新材按照本次发行价格14.00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1500.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25.0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725.00万股,发行人发行后的总股本增加至8132.0369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1.21%。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150.00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1500.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21000.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241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2617.8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1532.18万元。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国新证券已共同签署《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

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实际获配数量延期交付数量限售期序号战略投资者名称

(股)(股)安排

1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112500012个月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290000067500012个月“晨鸣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0022500012个月

复利汇通(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4管理有限公司(代“复利汇通-锦绣130000022500012个月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合计30000002250000-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均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

2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2024年12月5日)起开始计算。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增发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0899450304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万股):225.0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万股):0

五、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实施情况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国新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

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

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

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

实施方案要求,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发行人: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6日3(本页无正文,为《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4(本页无正文,为《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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