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科力股份证券代码:920088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Keli New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38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二零二四年十月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一、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1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五、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
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上述承诺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2、监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一、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
2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四、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
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上述承诺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3、新疆科聚、新疆力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一、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企业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企业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企业可申请解除限售。
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五、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企业上述承诺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或要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1.针对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
公开信息、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4.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应当以当时二级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4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
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一、公司将严格按照《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非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
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三、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
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一、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会议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5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
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四、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具体条件、财务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相关主体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承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以填补因本次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为达到募投项目的预期回报率,公司将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公司将持续改进生产流程,建立现代化及信息化的管理方式,通过对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达到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的目标。
(3)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以及公司自身原材
6料、产能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按
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详细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利润分配的
比例和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
配政策的修订程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同时公司制定了《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
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二)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二、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7五、承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承诺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前,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相关监管措施,若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8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相关监管措施,若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后
适用的《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规定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或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一、本人将督促相关方按照上市后适用的《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二、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1、公司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
的承诺“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
9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及
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一、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利用在公司的控制地位,促成公司及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
承诺“一、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0二、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履行法定职责,促使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七)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承诺:
“一、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
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
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二、对于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可避免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保证交易公平,价格公允。
三、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到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其
11他企业与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在公司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并向公司和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
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或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三、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
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赔偿相应损失。
五、本人近亲属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承诺
1、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承诺
12“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承诺“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权的情形除外;(3)不领
取公司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
或津贴;(5)可以申请职务变更但不得要求主动离职;(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7)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8)因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13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承诺“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权的情形除外;(3)不领
取公司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
或津贴;(5)可以申请职务变更但不得要求主动离职;(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7)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疆科聚、新疆力晟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
承诺“一、如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权的情形除外;
(3)不领取公司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二、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14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一、公司已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公司及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因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一、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若公司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人承诺自愿限售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若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承诺自愿限售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三、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十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在退市企业
任职、担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事项的承诺“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最近36个月内,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5一、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二、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十三)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所获收益将归公司所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一、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二、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
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一、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若公司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
16内,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
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若本人发生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
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三、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十六)公司本次发行前全体股东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持股3%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共9名股东)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本人自愿按照下表所示锁定安排对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限售,限售期内,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处置本人未解除限售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具体如下:
序号限售期间限售股权比例解除比例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100%0%
12个月内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
290%10%
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
380%20%
24个月起至36个月止
上述期间内,本人不会在所持公司股份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并同意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股份锁定期内,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7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上述承诺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2)本次发行前持股1%~3%的自然人股东(共12名股东)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本人自愿按照下表所示限售安排对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限售,限售期内,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处置本人未解除限售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具体如下:
序号限售期间限售股权比例解除比例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100%0%
12个月内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
290%10%
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
上述期间内,本人不会在所持公司股份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并同意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股份锁定期内,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上述承诺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3)本次发行前持股1%以下的自然人股东(共22名股东)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自愿对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限售,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处置该部分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
18手续。本人不会在所持公司股份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若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并同意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股份锁定期内,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上述承诺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十七)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监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与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实体的权益或其他安排,未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活动。
2、为避免未来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人承
诺: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与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存在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人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公司,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
19按不劣于提供给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公司;
(3)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出现了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人将
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公司或作为出资投入公司。
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并且不可变更或者撤销。”
(2)公司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公司将尽量避免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公司将不会给予关联方比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
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其他制度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监高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人承诺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
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为规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特承
诺如下:
(1)本人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照“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市场化原则,依法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参照市场通行的标准,公允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使用公司的资金或资产。
20(2)本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
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并代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此承诺并保证,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社保公积金事项的承诺“若科力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劳动或劳务方面的纠纷、诉讼导致利益损失,本人愿意无条件给予全额补偿,并不要求科力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形式的对价。若科力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在任何时候依法要求科力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补缴历史上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或因历史上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受到任何处罚,一切费用和经济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监高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为保证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股份”或“公司”)的利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照《公司章程》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执行,履行相应程序,不以任何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借用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权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不接受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垫支工资、福利等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
2、不接受公司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拆借、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方式)提供的资金;
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股份公司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无证房产事项的承诺“若科力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未取得权属证书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责
21令公司拆除违规建筑的或缴纳罚款的,由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或罚款。”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环保事项的承诺“若科力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未履行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或部分项目建设主体和环评备案主体不一致事项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或罚款。”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发改委备案手续事项的承诺“如因公司境外投资加拿大科力、欧亚地质未履行发改委备案手续而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发生纠纷、履行任何其他法律
程序或承担任何责任而造成公司的任何损失,本人将给予公司全额补偿并承担相关费用。”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与中油-阿克纠宾公司赔偿事项的承诺“2020年1月,因公司下属子公司欧亚地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中油-阿克纠宾输油管道系统原油中有机氯含量超标,给中油-阿克纠宾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该事件发生后,欧亚公司已经向中油-阿克纠宾补偿了所有的损失,并保证不会再有此类事件发生。
若上述事件导致欧亚地质遭受新增经济损失的,或由此导致所在地主管部门对欧亚地质进行处罚导致欧亚地质遭受损失的,本人愿意无条件给予全额补偿,并不要求科力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形式的对价。”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2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进行了核查,承诺该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电子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进行了核查,承诺该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电子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作为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
23核查,确认本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承诺“本所已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已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7.32元/股,超过历史发行价格的1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24“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燃油使用量下降引起的原油开采量下降的风险
石油是基础化工、材料工业、能源工业的主要基础,下游应用非常广泛,覆盖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被称为“工业的血液”。仅燃料应用已遍及能源转换、商用车、乘用车、重型机械、轮船、航空航天、军事、各类工程等众多领域。随着新能源汽车的逐渐普及,传统燃油车使用量将存在下降的趋势,燃油消耗量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可能引起原油开采量下降,进而导致油田相关服务需求量下降,对公司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2、原油价格持续下跌的风险
原油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全球政治及经济局势、利率及汇率波动、货币及财
政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呈现波动趋势。从整体来看,原油价格上涨,石油企业开采意愿增强,原油开采量增加;原油持续价格下跌,石油企业开采意愿减弱,原油开采量减少。因此,如果原油价格持续下跌,将导致油田相关服务需求量下降,对公司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3、客户和销售区域集中度高的风险
随着油气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行业垄断和市场封闭被逐步打破,但国内石油勘探开发领域垄断性还较强,主要集中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型央企,区域主要集中在新疆、黑龙江、辽宁、山东、河南等主要油田产区。
报告期内,公司对中石油集团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2615.34万元、
27001.23万元、25676.53万元和9957.2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8.68%、61.19%、72.72%和67.83%;公司对中海油集团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分
别为8778.97万元、14977.99万元、7640.23万元和3588.4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66%、33.95%、21.64%和24.45%。报告期内,公司对中石油集团下属企业、中海油集团下属企业的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在90%以上,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区域以新疆地区为主,占比在50%以上,区域集中度较高。
公司对中石油集团、中海油集团具有较强依赖性。如果未来中石油集团、中海油集团的投资计划、招标情况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服务或产品
25的技术性能、质量未能持续满足中石油集团、中海油集团的需求,公司的生产经营
将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毛利率下降风险
受国际油价波动、原材料价格上涨、下游客户成本控制力度加大等因素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呈现一定波动,报告期内分别为30.63%、23.84%、33.46%和
36.02%。公司技术服务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在合同期限内均按照招投标
价格执行,在执行固定价格的情况下,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采出液成分变动等因素导致毛利率变动较大的风险。假设公司不能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优化产品性能,或者未来油田服务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原材料价格进一步上涨且未能向下游有效传递,发行人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5、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原材料主要为环氧丙烷、聚合氯化铝、聚丙烯酰胺等化工原料,其中大部分化工原料本身也是石油的下游产品,其价格受石油价格波动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化工原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在40%左右,故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
6、政府补助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94.60万元、268.53万元、642.66万元和496.48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63%、5.09%、10.29%和19.21%,公司政府补助主要为科研相关的政府补助及上市专项补助。如果公司未来无法持续获得政府补助,将会对利润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智能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公司针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可行性分析,若项目实施时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因市场环境突变、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实施,将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不能实现预期收益,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由于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将增加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如果新增固定资产对应产能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将对公司盈利情况造成不利影响。预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或建成后前3年将每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639.29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6后净利润比例为14.67%,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将对公司净
利润水平造成一定影响。
8、产品质量风险
2019年欧亚地质因采购原材料环节质量控制不到位,导致向客户销售的产品出
现质量问题,含有大量有机氯,进而导致客户原油中的有机氯含量超标。欧亚地质于2020年11月底前向客户支付赔偿款合计金额3040729843坚戈(约合人民币
5023.04万元)。上述赔偿事件对发行人2020年度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对利润总额
影响比例为-1230.68%。
若公司产品再次出现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油田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将给公司声誉带来较大损害,引发与油田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赔偿,从而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9、客户合作关系稳定性风险、持续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为中石油集团、中海油集团等下属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服务区域集中于我国新疆油田、哈萨克斯坦肯基亚克油田、加拿大长湖油田等,区域较为集中。公司在稳定现有服务区域的情况下,积极拓展新服务区域,如吐哈油田、非洲乍得油田等。公司已与油田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若未来公司主要服务区域的油田开采情况出现下降、公司新拓展服务区域不力、公司掉出油田公司供应商名录或失去产品质量认证等情形,将影响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的稳定与可持续性,并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27第二节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4年9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133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2024年10月2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459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科力股份”,股票代码为“920088”。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
28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4年10月29日
(三)证券简称:科力股份
(四)证券代码:92008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492.15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8807.15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41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9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99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497.15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812.15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5.00万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315.00万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
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7.32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6392.15万股,发行后股本为8492.15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6.22亿元,不低于2亿元。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4336.99万元、4358.62万元,均不低于1500.00万元且最近一年不低于2500.00万元;2022年度、202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11.49%、10.58%,平均不低于8%且最近一年不低于
8%。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30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njiang Keli New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发行前注册资本6392.15万元法定代表人赵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1月28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7日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38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有关的辅助活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生产、销售及租赁;房屋及厂房租赁;技术推
广服务;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经营范围
程、管道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油田化学技术服务、油田专用化学品和油田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主营业务与销售
所属行业 B11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邮政编码834000
电话0990-6882557
传真0990-6866201
互联网网址 http://www.xkeli.com/
电子邮箱 klgf873234@xjkeli.com信息披露部门证券部信息披露联系人宋小青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990-6880432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赵波直接持有公司2017.7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1.57%;赵波作为新疆力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力晟”)、新疆科聚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科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新疆力晟、新疆科聚合计持有公司392.15万股股份暨6.13%的表决权;因此,赵波合计控制公司2409.90万股股份暨37.70%的表决权。由于公司其他股东持股较为
31分散,赵波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赵波自公司设立至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与管理过程中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故赵波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赵波: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63年4月,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职称。1984年8月至2004年11月,就职于勘察设计院研究所,历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化学组组长、副所长、所长;2004年11月至今,任科力有限/科力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年9月至今,任科力分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6月至2017年11月,任科力节能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11月至2023年2月,任科力节能董事;2017年8月至今,任加拿大科力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4月至今,任科力股份研究院院长;2022年12月至今,任新疆力晟、新疆科聚执行事务合伙人。
32(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新疆新疆其他34赵波苏占云钟德华侯国新何志刚穆永亮连贵宾司维岭杨旭明力晟科聚名股东
23.76%4.05%4.00%3.88%3.37%2.88%2.68%2.54%2.38%
2.31%2.31%45.83%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科力乌尔禾分公司科力分析科力节能沾化鲁新欧亚地质加拿大科力
(100%)(100%)(52.63%)(100%)(51.00%)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3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新疆新疆其他34赵波苏占云钟德华侯国新何志刚穆永亮连贵宾司维岭杨旭明力晟科聚名股东
22.91%3.91%3.86%3.74%3.25%2.78%2.59%2.45%2.29%
2.23%2.23%47.77%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科力乌尔禾分公司科力分析科力节能沾化鲁新欧亚地质加拿大科力
(100%)(100%)(52.63%)(100%)(51.00%)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姓名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直接持股201774602024/10/15至
1赵波董事长、总经理
间接持股15099002027/10/14
直接持股1518602024/10/15至
2卜魁勇董事、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1314002027/10/14
直接持股1518602024/10/15至
3徐晓红董事、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1305002027/10/14
直接持股1518602024/10/15至
4魏静董事
间接持股774002027/10/14
直接持股15661202024/10/15至
5张晨监事会主席
间接持股-2027/10/14
直接持股11453402024/10/15至
6谢春监事
间接持股-2027/10/14
直接持股-2024/10/15至
7周少雄职工代表监事
间接持股657002027/10/14
直接持股28611602024/10/15至
8何志刚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2027/10/14
直接持股21579602024/10/15至
9司维岭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2027/10/14
直接持股20188802024/10/15至
10杨旭明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2027/10/14
直接持股10951802024/10/15至
11吴君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2027/10/14
直接持股22767002024/10/15至
12连贵宾总工程师
间接持股-2027/10/14
直接持股3036602024/10/15至
13马红梅财务总监
间接持股1143002027/10/14
直接持股10258202024/10/15至
14宋小青董事会秘书
间接持股-2027/10/14
35四、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控股股上述承诺。
东、实际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赵波2017746031.572017746023.762017746022.91控制人、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董事长、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总经理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
36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
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
起至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80%。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
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发行前股苏占云34404005.3834404004.0534404003.91
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东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
至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80%。
37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
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发行前股钟德华33996005.3233996004.0033996003.86
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东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
至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80%。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
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发行前股侯国新32976605.1632976603.8832976603.74
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东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
至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8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何志刚28611604.4828611603.3728611603.25副总经理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38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
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
起至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
39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比例为80%。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
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发行前股穆永亮24484803.8324484802.8824484802.78
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东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
至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8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连贵宾22767003.5622767002.6822767002.59上述承诺。总工程师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40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
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
起至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8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司维岭21579603.3821579602.5421579602.45副总经理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
41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
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42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
起至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8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杨旭明20188803.1620188802.3820188802.29副总经理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
43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
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
起至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80%。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新疆力晟员工持股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企业管理平台、实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
合伙企业19608003.0719608002.3119608002.23际控制人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有限合控制的企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伙)业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新疆科聚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员工持股
19607003.0719607002.3119607002.23
企业管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平台、实
44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合伙企业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际控制人
(有限合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控制的企伙)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业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
监事会主
张晨15661202.4515661201.8415661201.78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席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
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45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谢春11453401.7911453401.3511453401.30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监事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
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
吴君10951801.7110951801.2910951801.24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副总经理
46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
47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
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董事会秘
宋小青10258201.6010258201.2110258201.16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书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
48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
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马红梅3036600.483036600.363036600.34财务总监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49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魏静1518600.241518600.181518600.17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董事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0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董事、副卜魁勇1518600.241518600.181518600.17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总经理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
51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董事、副徐晓红1518600.241518600.181518600.17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总经理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52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53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其他限售发行前股
1233000019.291233000014.511233000014.01上市前自愿限售至解禁日
股东东上海雁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雁丰稳--2625000.3110500001.19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的战略配进天泽9售对象号私募基
金)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本次发行
公司(晨--1500000.186000000.68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的战略配鸣7号私售对象募证券投资基金)东莞市东本次发行证宏德投
--1425000.175700000.6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的战略配资有限公售对象司山东国泰本次发行平安投资
--1250000.155000000.57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的战略配管理有限售对象公司东证锦信本次发行
--1000000.124000000.4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投资管理的战略配
54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有限公司售对象
(东莞北交财鑫一号股权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本次发行
公司(云--1000000.124000000.4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的战略配竺贝寅行售对象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投证券本次发行
股份有限--750000.093000000.34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的战略配公司售对象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第一创--750000.093000000.34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的战略配业富显11售对象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55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山东益兴本次发行
创业投资--100000.01400000.0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的战略配有限公司售对象共青城汇美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汇美益--100000.01400000.0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的战略配佳精选七售对象号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
小计63921500100.006497150076.516812150077.35--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1995000023.491995000022.65--
合计63921500100.0084921500100.0088071500100.00--
注1: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
注2: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56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
1赵波2017746023.76%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
2苏占云34404004.05%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
3钟德华33996004.00%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5780%。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
4侯国新32976603.88%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
5何志刚28611603.37%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
6穆永亮24484802.88%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
7连贵宾22767002.68%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
58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
8司维岭21579602.54%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
59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
9杨旭明20188802.38%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新疆力晟企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业管理合伙
1019608002.31%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企业(有限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合伙)益分派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合计4403910051.86%-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1赵波2017746022.91%
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
60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
2苏占云34404003.91%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
3钟德华33996003.8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
4侯国新32976603.7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5何志刚28611603.25%
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
61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
6穆永亮24484802.78%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7连贵宾22767002.59%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62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
8司维岭21579602.45%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9杨旭明20188802.29%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32、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10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12个月起至24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9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满24个月起至
36个月止,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比例为
80%。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新疆力晟企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业管理合伙
1019608002.23%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企业(有限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合伙)益分派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合计4403910050.00%-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4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1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241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7.32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7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8.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1.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4.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2.3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每股收益以2023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
65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收
益为0.51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9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72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72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537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460.7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911.2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科力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4]100Z002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4年10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3720000.00元(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4607053.5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112946.42元,其中新
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21000000.00元(人民币贰仟壹佰万元整),新增资本公积为人民币108112946.42元(人民币壹亿零捌佰壹拾壹万贰仟玖佰肆拾陆元肆角贰分)。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460.71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689.0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521.8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50.10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688.68万元;
3、律师费用:207.55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23.78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3.8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18.87万元。
66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明细加总金额与发行费用总额的差
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2911.29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14988.79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东莞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4年10月18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315.00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
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995.00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241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8807.15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42%。
67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已分别与东莞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开户主体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
1107704758524
克拉玛依市石油分行公司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
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
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68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
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69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保荐代表人王健实、孙海云
项目其他成员赵楠、叶劲松、李强、董宏朝、田方圆、伍磊、黄律文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传真0769-22119285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莞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科力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东莞证券推荐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70(此页无正文,为《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71(此页无正文,为《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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