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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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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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0869号
致: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1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公开发布了《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
法、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4日16:00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友
谊路13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波先生主持。
公司已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15:00至2024年12月24日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截
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9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47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44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2%。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392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8%。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经查验,除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人员以视频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进行修改,也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92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审议通过《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392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审议通过《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392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并公布每一项提案最终表决结果。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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