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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阀门: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0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6/10/11/16/17层邮编: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 a

电话/Tel : 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 : +86 21 6061 3555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易慧律师、林思汉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

2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5年2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6日10:00在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1921号方正阀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

东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网络投票具体起止时间为

2025年3月5日15:00—2025年3月6日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按照公告和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726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42%。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结算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因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3法律意见书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

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实际事项与公司董事

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中国结算

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06726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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