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合肥
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拜尔”)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等有关规定,对科拜尔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2日,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10818129股,发行方式为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发行价格为13.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3989296.9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0638093.24元,到账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
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取得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9443260.12元,到账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计投入进度累计投入募
划投资总额(%)序号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集资金金额(调整后)2(3)=(2)1()()/(1)年产5万吨高分
1安徽科拜尔材料子功能复合材料10608.142356.9822.22
科技有限公司项目
2研发中心建设项安徽科拜尔材料2400.00433.6318.07
目科技有限公司
3补充流动资金合肥科拜尔新材1000.001000.00100.00料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14008.143790.6127.06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账号金额(万元)
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34010410600002468607641.34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569801808072696681481.04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551908260610000621.2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34050146660800004532486.91
湖支行
合计--10230.55
二、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概况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由全资子公司安徽科拜尔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拜尔”)实施,实施地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烔炀镇烔庆路8号”。公司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公司研发需求,现拟增加公司为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经开区王步文路与程长庚路交口”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事项新增前新增后实施安徽科拜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科拜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体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烔炀镇烔庆建设项目实施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烔炀镇烔庆路8号;
地点路8号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经开区王步文路与程长庚路交口
(二)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新增公司及所在地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考虑到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并结合公司已设有技术中心且相关配套及人员较为完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源配置。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化配置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合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审慎、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和未来长远发展的规划。
本次新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涉及取消原募投项目以实施新项目,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亦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其他情形。上述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本次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保荐机构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总额,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前述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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