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66证券简称:科拜尔公告编号:2024-090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根据公司2024年10月28日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99466993.43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96874347.85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44895233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7958093.2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4年12月9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4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认为《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2024年12月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审计和利润分配”之“第三节利润分配”中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红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以现金或股票形式分配利润。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持续、稳定,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尤其是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现金流充裕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母公司的单体报表)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
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编号:
2023-103)。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
决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