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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冠矿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0-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铜冠矿建证券代码:920019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TONGGUAN MINES CONSTRUCTION CO. LTD. OF

TONGLING NONFERROUS METALS GROUP(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栖凤路3058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二〇二四年十月

1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持股10%以上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审议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交所上市之日,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分配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上述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

2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出

台新的规定,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出台的新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管承诺:

“自发行人审议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交所上市之日,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分配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上述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出

台新的规定,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出台的新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3“自发行人审议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交所上市之日,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出

台新的规定,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出台的新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本企业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结束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分配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上述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企业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1)之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4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交所业务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管承诺:

“本人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结束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上述期间发生分配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上述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1)之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北交所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如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归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另有规定外,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本人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1)之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因违反北交所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归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另有规定外,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

6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就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事项,公司制定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发行人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调整后)》,并于2024年

6月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项议案进行审议。稳定股价预案

的具体措施及承诺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除不可

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

7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

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

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

8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控股股东应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

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3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或不超过75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

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且不低于3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或不超过75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4、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的情形)或公司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

5、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9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

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

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

薪酬的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

10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5、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的情形)或公司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

6、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三)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

11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

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5、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

6、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约束措施

本企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

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1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为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相关事宜,公司承诺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

*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力争实现项目预期回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得到有序开展。公司未来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完善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

*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降低运

13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本次发行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

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14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企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将严格遵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铜陵有色

15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否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六)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及关联方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公平操作,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保证交易公平,价格公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出具之日起生效,在发行人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

(七)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

16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本人/本企业保证,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及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或其他资产,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得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出现因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人/本企业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未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者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本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以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企业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

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资

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企业承担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出具之日起生效,在发行人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

17销。”

(九)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促使发行人在相关监管部门确认上述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10个交易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

18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使发行人在相关监管部门确认上述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10个交易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

“保证本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果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19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2、控股股东承诺:

“保证铜冠矿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果铜冠矿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利用在公司的控股股东身份,促成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

(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在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02、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企业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如果发行人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企业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

“若公司被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或被公司的员工本人合法要求补缴或者被追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应缴而未缴、未足额为其全体员工缴纳和代

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或因此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滞纳金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企业承诺将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滞纳金及其他支出,并承诺此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确保公司免受任何损失

21和损害。”

(十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函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十四)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持股10%以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总经理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十五)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持股10%以上股东承诺:

“一、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的情况,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

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全国股转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三、本次发行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22遗漏。

四、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况。

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六、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企业不存在作为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责任的情况。

八、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企业不存在组织、

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本企业在此确认,本企业的上述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愿意承担陈述不实产生的法律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二、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全国股转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三、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情形;

四、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或犯罪记录;

五、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六、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七、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

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八、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

23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本人在此确认,本人的上述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承担陈述不实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十六)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

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铜冠矿建及其子公司除外)中从事与采矿运营管理业务相似活动的,均未对外提供任何相关服务,除此之外,不存在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与铜冠矿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铜冠矿建及其子公司除外)

中与采矿运营管理业务相似活动的,将不对外提供任何相关服务;除此之外,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铜冠矿建及

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铜冠矿建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铜冠矿建及其子公司业务的活动。

3、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铜冠矿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铜冠矿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铜冠矿建或其子公司。

4、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

可能影响铜冠矿建及其子公司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若出现可能与铜冠矿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退出与铜冠矿建的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

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铜冠矿建;(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

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铜冠矿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如违反前述承诺,造成铜冠矿建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公司将承诺全额赔偿责任。”

24(十七)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铜冠矿建的资金和资源。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应将所占用资金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归还铜冠矿建;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资金及利

息归还铜冠矿建,则铜冠矿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铜冠矿建股份,且可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公司应归还铜冠矿建的资金及利息,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亦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十八)解决关联交易问题的承诺

1、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铜冠矿建及其子公司除外)应当尽量规范、减少或避免与铜冠矿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

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铜冠矿建及其子公司除外)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公司承诺并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铜冠矿建及其子公司除外)不通过与铜冠矿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铜冠矿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铜冠矿建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铜冠矿建或其子公

25司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与铜冠矿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将尽量避免与铜冠矿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铜冠矿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九)股份增持或减持的承诺

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公司在铜冠矿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公司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锁定期间内,除上述转让方式外,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铜冠矿建股份,也不要求铜冠矿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未履行上述持股锁定承诺,本公司将在铜冠矿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铜冠矿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铜冠矿建,并将本公司持有铜冠矿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十)自愿限售的承诺

全体自然人股东承诺:

“本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同意与公司签订《员工持股协议书》,同意继续遵守公司上市安排及股权锁定的要求。

26本人同意股权锁定日(2019年6月30日,下同)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不质押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要求公司回购,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

本人同意股权锁定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期间,因辞职、个人原因调离(非经有色控股同意调离)或被解雇等(不含退休和死亡)原因离开公司的,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上市溢价部分[每股减持价格(应于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离开公司上月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归公

司享有(如为负的溢价,公司不予补偿)。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违反该项陈述和保证而给公司及其出资人造成的任何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公司取消持股安排时,本人不会要求公司为本人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二十一)关于独立性的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

“1、保证铜冠矿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无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双重任职以及领取薪水情况;保证铜冠矿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铜

冠矿建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制度、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铜冠矿建的资产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产权上明

确界定并划清;保证不会发生干预公司资产管理以及占用铜冠矿建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3、保证铜冠矿建提供产品服务、业务运营等环节不依赖于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铜冠矿建拥有独立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系统及配套设施;

保证铜冠矿建拥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保证铜冠矿建拥有独立的生

产经营管理体系;保证铜冠矿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形成了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实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

4、保证铜冠矿建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

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保证铜冠矿建独立在银

27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5、保证铜冠矿建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独立建

立其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保证该等机构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

保证铜冠矿建的经营管理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机构不存在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联席主承销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4、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己经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等有关规则要求制作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本公司保证向贵所报送的有关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电

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内容完全一致;本公司保证所报送的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铜冠矿建己经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等有关规则要求制作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铜冠矿建所提供的有关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内容完全一致,并保证所报送的电子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联席主承销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6、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针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针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4.33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

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3.3.11、3.3.12条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矿山开发服务行业的发展与矿山企业的需求紧密相关,数量庞大的小型矿山

30企业的服务需求催生了一大批小型矿山开发服务商,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低端服务市场。由于低端市场空间相对有限,业主对服务商的综合实力要求较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同时,由于小型矿山开发服务商项目从事的项目一般而言技术含量不高,通常不具备深厚的技术积累和较强的资金实力,因此难以进入高市场壁垒的中、高端矿山开发服务市场。而小型矿山产量及产值占行业比重相对较低,且易受矿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行业不景气时期的停产、关闭情形较为普遍,随着我国矿山安全、环保监管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未来小型矿山将会进一步萎缩,并整合成较为规范的规模矿山。另一方面,由大中型矿山客户形成的中、高端市场空间大,客户对服务商综合实力、服务水平和合作稳定性要求较高,形成了较高的进入壁垒和黏性壁垒,因此竞争烈度相对较低。公司主要服务中高端市场,

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国内矿山工程建设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8.89%、

6.37%、5.31%,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国内有色金属地下矿山采矿运营管

理业务的市场占有率约0.75%、0.87%和0.76%。随着矿山开发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更多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若公司未能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巩固或提升目前的市场份额,则可能会面临中高端市场竞争加剧,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2、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公司所属矿山开发服务行业存在固有的高危性,特别是在地下作业环境中,因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工程作业面临岩爆、冒顶片帮、透水等自然灾害的潜在威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相对较高,在公司生产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爆破事故等突发危险情况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不利后果。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公司生产运营过程中发生4起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公司在上述事故发生后及时完成了整改、妥善处理上述事故相关事宜,上述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合同责任及保险机制,并且重视安全生产的投入以保障生产的安全,但不排除未来公司生产活动可能面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生产安全事故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诉讼纠纷、合同提前终止、行政处罚、

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等不利后果,若公司不能妥善处理,则可能会为公司的生

31产经营、企业盈利和品牌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3、境外业务开展的风险

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8137.14

万元、57163.32万元和63074.61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08%、

49.29%和54.25%,占比较高。公司境外业务主要开展于赞比亚、刚果(金)、厄

瓜多尔、蒙古、哈萨克斯坦等矿产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公司境外项目经营经验较为丰富,但仍然存在因所在国家发生暴动及战乱、地缘政治关系紧张、外国资产国有化、经济制裁、营商环境恶化、外商投资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因素导致境外业务无法顺利开展的潜在风险;同时,虽然公司已经与中色集团、北方工业、中国中铁等优质大型客户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若后续公司对于境外市场的扩展规划无法顺利实施,抑或无法及时引入新的境外优质客户,则依然存在公司与现有主要境外客户合作规模减小甚至终止进而导致境外业务

收入大幅下滑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亏损合同的风险

由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项目制,单个项目如果遭遇未能事先预料到的特殊地质情况、环境整治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则项目成本将可能偏离成本估算出现大幅增长,如业主后续未能增补相应合同金额,则相关项目将可能形成亏损项目。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内签订的少量项目合同为亏损合同,对业绩的影响相对较小。若公司未来因遭遇未能事先预料的特殊地质情况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较好控制成本出现大额亏损合同,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5、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计算)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7.83%、76.91%和88.41%,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系公司客户大多为大型矿山资源开发企业,单一客户的工程数量较多、工程规模较大。公司主要客户中国有色、中国中铁、北方工业、鞍钢集团、铜陵有色、云天化等均为大型央企、国企。虽然公司已与其建立了良好、持久的合作关系,但如果上述主要客户受宏观经济环境、进出口贸易政策、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影响而导致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无法持续满足

32大客户的严格要求,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期后业绩下滑的风险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4]230Z2103 号),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良好,资产总额为133156.04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2.1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65685.95万元,较上年末增长7.17%;2024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5559.6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4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10.6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1.2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858.74万元,较上期同期增长13.48%。但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持续下行、矿山

开发服务行业景气度下降、汇率剧烈波动、公司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等,则公司可能将面临期后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33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4年9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3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2024年9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418号),同意铜冠矿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铜冠矿建”,证券代码为“920019”。

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4年10月11日

(三)证券简称:铜冠矿建

34(四)证券代码:92001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2666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10266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666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58266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3066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3066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96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672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7600000股(非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760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联席主承销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4.33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15200万股,发行后股

35本为20266.67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

8.78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858.57

万元、5882.74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36%和10.18%,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36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TONGGUAN MINES CONSTRUCTION CO. LTD. OF

公司名称(英文)

TONGLING NONFERROUS METALS GROUP证券代码920019证券简称铜冠矿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89012275

发行前注册资本15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卫生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7月8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5月26日办公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京西路29号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栖凤路3058号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承包境外矿山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矿山采选设备制造、修理,非标准零部件制造,机械设备及工程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自经营范围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矿业管理、为矿山企业提供采矿委托管理服务,隧道、公路、桥梁施工,矿山工程施工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一体化矿山开发服务

所属行业 B11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矿山工程建设与采矿运营管理邮政编码244000

公司电话0562-5860547

公司传真0562-2834711

公司网址 http://www.tltgkj.com

电子信箱 tgkjzqb@163.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证券部,刘国泽,0562-5860547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37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本次发行上市前,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控股”),直接持有公司52.15%的股份,通过控股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19.74%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71.8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上市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徽省国资委”)直接持有有色控股61%股份,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有色控股39%股份,合计持有有色控股100%的股份,安徽省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2、公司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有色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81年1月22日

注册资本370203.39万元实收资本370203.39万元法定代表人龚华东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再生资源加工;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节能管理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通用设备修理;矿山经营范围

机械制造;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监测;软件开发;

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期货业务;交易所业务;

报纸出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非煤矿山矿

产资源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

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检验检测服务;矿产

38资源勘查;测绘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主要生产经营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

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除投资发行人外,投资范围涵盖有色金属、金与发行人主营业

融贸易、精细化工、装备制造、科研设计、物流、房地产开发、建筑务的关系安装等相关产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合。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安徽省国资委61%股东构成

安投集团39%

合计100.00%

项目2023.12.31/2023年度

总资产10104739.86主要财务数据

净资产3422365.40(万元)

净利润313583.70

审计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39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数量序号姓名职位任职期间

(股)(股)

2023年12月26日-

1丁士启董事长--

2026年12月25日

2023年12月26日-

2姚兵董事--

2026年12月25日

2023年12月26日-

3高定海董事--

2026年12月25日

董事、总经2023年12月26日-

4王卫生1021276-

理2026年12月25日

董事、副总2023年12月26日-

5漳立永654545-

经理2026年12月25日

2023年12月26日-

6姚玲职工董事313346-

2026年12月25日

2023年12月26日-

7王贻明独立董事--

2026年12月25日

2023年12月26日-

8魏朱宝独立董事--

2026年12月25日

2023年12月26日-

9王宁独立董事--

2026年12月25日

2023年12月26日-

10解硕荣监事会主席--

2026年12月25日

402023年12月26日-

11田军监事--

2026年12月25日

2023年12月26日-

12王惠蓉职工监事85880-

2026年12月25日

副总经理、2023年12月26日-

13刘国泽429400-

董事会秘书2026年12月25日

副总经理、2023年12月26日-

14姚俊杰--

财务总监2026年12月25日

副总经理、2023年12月26日-

15张弛429400-

安全总监2026年12月25日

2023年12月26日-

16唐燕林总工程师485106-

2026年12月25日

注:上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不包含本次发行中中信证券资管铜冠矿建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中信证券资管铜冠矿建员工参与北交

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2401800股,占本次发行股份(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4.74%,其中延期交付1200900股,非延期交付1200900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中信证券资管铜冠矿建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名称计划

产品编码 SALV77管理人名称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备案日期2024年7月8日成立日期2024年6月28日到期日2034年6月27日投资类型权益类中信证券资管铜冠矿建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

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实际认购9人名单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认购金额(万元)实际认购比例

1王卫生董事、总经理120.0011.54%

2漳立永董事、副总经理120.0011.54%

副总经理、财务

3姚俊杰120.0011.54%

总监

41序号姓名职务实际认购金额(万元)实际认购比例

副总经理、安全

4张弛120.0011.54%

总监

5唐燕林总工程师120.0011.54%

副总经理、董事

6刘国泽120.0011.54%

会秘书

7黄锋核心员工120.0011.54%

8张亚锋核心员工100.009.61%

9吴昊核心员工100.009.61%

合计1040.00100.00%

注:上表中实际认购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限售安排中信证券资管铜冠矿建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

配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42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本次发行前选择权行使前)择权全额行使后)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数量持股数量持股数量持股

(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控股股东;持铜陵有色金属集

7926885852.15%7926885839.11%7926885837.70%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股10%以上股

团控股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东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铜陵有色金属集持股10%以上

3000010819.74%3000010814.80%3000010814.27%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4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

胡彦华12765950.84%12765950.63%12765950.61%自愿限售月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

阮成兴12765950.84%12765950.63%12765950.61%自愿限售月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

郭传胜10212760.67%10212760.50%10212760.49%自愿限售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王卫生10212760.67%10212760.50%10212760.49%董事、总经理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

夏中胜10212760.67%10212760.50%10212760.49%自愿限售月

44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

韩天恩7752410.51%7752410.38%7752410.37%自愿限售月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

张传余7752410.51%7752410.38%7752410.37%自愿限售月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

朱从宽6591870.43%6591870.33%6591870.31%自愿限售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董事、副总经漳立永6545450.43%6545450.32%6545450.31%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理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唐燕林4851060.32%4851060.24%4851060.23%总工程师

36个月。

45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副总经理、安

张弛4294000.28%4294000.21%4294000.20%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全总监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46六个月。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副总经理、董

刘国泽4294000.28%4294000.21%4294000.20%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事会秘书六个月。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

47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姚玲3133460.21%3133460.15%3133460.15%职工董事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王惠蓉858800.06%858800.04%858800.04%职工监事

2、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

48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

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

现有其他股东3250667021.39%3250667016.04%3250667015.46%自愿限售月中信证券资管铜冠矿建员工参与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本次发行的战

北交所战略配售--12009000.59%24018001.14%月略配售对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铜冠投资(上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本次发行的战--31491001.55%62982003.00%

海)有限公司月略配售对象天风证券股份有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本次发行的战

--32500001.60%65000003.09%限公司月略配售对象

小计152000000100.00%15960000078.75%16720000079.52%--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4306670021.25%4306670020.48%--

合计152000000100.00%202666700100.00%210266700100.00%--

注1: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2: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49注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50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持股数量持股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

(股)比例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17926885839.11%

有限公司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23000010814.80%

有限公司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2500001.6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铜冠投资(上海)有限公

431491001.5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5胡彦华12765950.6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阮成兴12765950.6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中信证券资管铜冠矿建

7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12009000.59%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8郭传胜10212760.5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9王卫生10212760.50%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51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0夏中胜10212760.5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合计12248598460.41%-

注1: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持股数量持股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

(股)比例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17926885837.70%

有限公司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23000010814.27%

有限公司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5000003.09%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铜冠投资(上海)有限公

462982003.0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司中信证券资管铜冠矿建

5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24018001.14%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胡彦华12765950.6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阮成兴12765950.6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28郭传胜10212760.49%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9王卫生10212760.49%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0夏中胜10212760.49%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合计13008598461.89%-

注1: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将全部战略投资

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53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5066.67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5826.67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4.33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1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9.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4)13.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5)15.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6)13.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3年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29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

54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28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01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01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1938.6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051.0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887.6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铜冠矿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4]第 230Z0085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止,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66.67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386811.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0510763.5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876047.43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506667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48209347.43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051.08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252.94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345.3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547.09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437.38万元;

3、律师费用:245.28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23.1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3.19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9887.6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5522976.54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天风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

配售76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4306.67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8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73.9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5826.67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21026.67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56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和天

风证券(丙方)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开户主体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

11308020029200350939

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

2限公司铜陵住房建筑34050166880800001253

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

3185778237036

司铜陵分行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57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58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保荐代表人许刚、徐衡平项目协办人盛于蓝

项目负责人许刚、徐衡平

项目其他成员盛于蓝、张博雅、刘会祥、赵喆

联系电话021-65025391

传真021-65065582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8号3楼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天风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天风证券同意作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59(本页无正文,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60(本页无正文,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61(本页无正文,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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