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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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中草香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15:00至2024年11月15日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7632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名册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632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数的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15:00至2024年11月15日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在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763280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4763280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
同意:4763280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4763280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763280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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