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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星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2-18 00:00 查看全文

云星宇 --%

证券代码:873806证券简称:云星宇公告编号:2024-111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经公司2024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简称分(子)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信息需履行公司有关对外信息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九)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

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以及涉及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面临重大风险,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

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实施利润分配和增资的计划;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七)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获得可能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

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五)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担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

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下属部门、各分(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书,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备。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公司各下属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公司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监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单位、个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

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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