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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星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2-18 00:00 查看全文

云星宇 --%

证券代码:873806证券简称:云星宇公告编号:2024-110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经公司2024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

其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且尚未公开的事件。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中心、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统称各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

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6、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任一财务资助或者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3、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7、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1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公司认定的其

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

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1、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如有)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需);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并设日常管理机构在证券

部/战略投资部。

公司各部门、各中心、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

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战略投资部。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下属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战略投资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中心、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届

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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