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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星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2-18 00:00 查看全文

云星宇 --%

证券代码:873806证券简称:云星宇公告编号:2024-109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公司2024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业绩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子邮件;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战略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法律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

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平台、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四)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借助其他网络平台设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和电子邮箱,由证券事务代

表安排专人负责。来电咨询由公司总机转接,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对来电投资者提出的建议及询问进行积极解答,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当公司投资者联系方式(如号码、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投资者或媒体拟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或采访报道的,应遵循以下流程:

投资者或媒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联系公司证券部进行预约登记;

由证券部/战略投资部根据预约情况制订来访接待计划,并及时通知已经预约的投资者和媒体相关日程安排。为防止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原则上不安排接待调研、采访。

来访者必须事先将拟交流的问题提纲或采访计划发送至公司证券部,由证券部汇总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问题是否涉及敏感信息或内幕信息;

公司应要求来访人员签署《来访调研承诺书》,如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接待活动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来访接待计划执行。由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来访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但交流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如来访人员的问题超出事先审核通过的问题提纲,公司接待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来访人员完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材料,在公开发表、传播之前,必须通知公司。如其中存在错误、遗漏、误导性记载的,公司应要求其改正。如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战略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十七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可提供样稿

提报线上流程会签;经发稿部室主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战略投资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届

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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