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806证券简称:云星宇公告编号:2024-103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2024年10月29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激发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为科技创新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和支撑。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独立董事。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组,为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科技创新的政策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科技创新相关重大决策提出专业性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公司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由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
会)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相关执行部门和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或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事
宜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