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l)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怪宁波福州安南京南宁济南梧港巴崎德硅谷
BEIJINGSHANGHAISHE)0JINANHNGPARISMADRIDSILICON
0KNGVALLEY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F,GardenSquare,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接受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起在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
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发布了《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经核查,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会议审议事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
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起在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的时
1/4
国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GRANDALLLAWFlRM(SHANGHAl)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1月12日15:00-2024年11月13日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
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
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58,816,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6594%.其中通过网
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国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GRANDALLLAWFlRM(SHANGHAl)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M国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l)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卓兆点胶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主办律师:
徐晨林惠
洪赵骏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