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186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27221380000
名 称关于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杰、胡羽象、陈东坡:
我局在专项核查中发现,2024年5月,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未按规定开立专用结算账户并披露,将募集资金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购买大额存单和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涉及金额合计19,0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杰、时任财务总监胡羽象、时任董事会秘书陈东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杨杰、胡羽象、陈东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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