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
202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满、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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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公司
2024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bse.cn)上公告了《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
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15:00在浙江坤博精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厉全明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
15:00-2024年9月19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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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2024年9
12月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
9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30,563,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131%.
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
0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0,563,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13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
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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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
结算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0,563,960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
0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0,563,960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
0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计算中四舍五
入造成.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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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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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2024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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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颜华荣)[经办律师:张雪婷
沈辉2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