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570证券简称:坤博精工公告编号:2024-072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30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27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价格为19.4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58557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54209979.3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号为“中汇会验[2023]9894号”、“中汇会验[2023]10372号”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已分别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全资子公司嘉兴坤博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分别与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相关文件,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嘉兴坤博新能光伏单晶生长炉炉
111323.3711323.37源装备制造有
体生产线建设项目限公司嘉兴坤博新能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903.313903.31源装备制造有
限公司
合计15226.6815226.68-
二、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嘉兴坤博新能源装备制
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博新能源”)。为合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拟新增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博精工”)为实施主体,以承接实施该募投项目的部分研发项目,实施地点新增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村。
公司募投项目“光伏单晶生长炉炉体生产线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为浙江
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山工业园区。为配合实际生产需求,坤博新能源拟租用坤博精工恒温加工车间部分场地用于承接部分募投项目,并拟新增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村为实施地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调整前后如下:
序调整前调整后项目名称号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光伏单晶生长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秦
1炉炉体生产线坤博新能源盐县秦山街道秦坤博新能源山工业园区
建设项目山工业园区浙江省秦山街道许油车村浙江省嘉兴市海坤博新能源盐县秦山街道秦浙江省嘉兴市海研发中心建设山工业园区
2坤博新能源盐县秦山街道秦
项目山工业园区浙江省秦山街道坤博精工许油车村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后,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拟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三、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7年12月6日
3、法定代表人:厉全明
4、注册资本:4560.8929万元人民币
5、住所:浙江省秦山街道许油车村
6、经营范围:精密设备及零部件研发、制造、加工;塑料加工专用设备、模具、通用零部件、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金属加工机械、汽车零部件
、铁路专用设备及配件、电气机械及器材(除电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加工;矿山、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金属铸、锻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为了保持与公司投资规划协同,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结合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总额,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前述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七、备查文件
1、《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