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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亿精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cn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239号

JT&N金诚同达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021-38862288传真:021-38862288*10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前言

致: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荣亿精密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2024列席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就本次

会议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

资料并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

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

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内容,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年8月29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 公告了《浙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4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75),就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会

议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14:00在浙江省

168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福兴路号公司会议空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15:00至2024年9月13日15:00

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相关公告所告知的一致,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唐旭文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会议,公司已于2024

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共名,

代表股份数108,9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7,285,000股)的69.2374%.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数86,626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0551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10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8,9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2374%.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2户,代表股份数86,6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551的%.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信息披露负责

人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综上,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以及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出席或列席资格均合法

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现场见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统计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购买公司和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0,200,000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99.1579%;反对股数82,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842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人本议案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列待审议

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

2024份有限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王起杭:

耿瑜瑶:

2024年9月13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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