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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宏锂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宏锂电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2-1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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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1月28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https://www.bse.cn/)利登《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

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7日15:00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太湖街道长城路318号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终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15:00至2024年12月17日15:00期

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贵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6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

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740,6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6中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00%.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库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摘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反对:U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O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D0OC%: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O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O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参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东长额

P朱彦额

℃)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毛卫

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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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大原·香港·青岛·凤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化放、西准·新加城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11bright1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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