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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g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2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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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00179号
致: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泰鹏智能家
2024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津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现场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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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3.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
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山
2024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
式、会议日期、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
了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9月13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召开
方式一致.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
15:00至2024年9月13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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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网络
31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896.6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5254%.其中,出席
29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60,112,5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7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4.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6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
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种、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
资结构调整及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896.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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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98%;反对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17.64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1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0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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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
2024有限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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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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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金耀
经办律师:赵井海李井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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