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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十二月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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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坊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坊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坊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中坊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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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务联系
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
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上年9:00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董事长马脉梅女士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12
月8日15:00-2024年12月9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察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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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
年12月5目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9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376,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2%.
其中:(3)出库现场会设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工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5,4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4%;(2)根据中国结算在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
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376,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2、《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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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
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监事
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
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结算提供了网绪
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表决权数62,376,479股,反对票表决权数100股,弃
权票表决权数0股,同意票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700,000股,反对股数100
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票表决权数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57%.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表决权数62,376,479股,反对票表决权数100股,弃
权票表决权数0股,同意票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700,000股,反对股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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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票表决权数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5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议案已经出
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不涉及累积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已对中小股东单独计
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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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坊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负责人:00
陈永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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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王庭X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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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年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