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001证券简称:纬达光电公告编号:2024-060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建
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内部控制。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理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审阅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及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六)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的相关审计工作以
及内控审计评价工作,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提出给予相应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
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