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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好医疗:关于拟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72925证券简称:锦好医疗公告编号:2024-064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公司拟注销61383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22年3月25日,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袁英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3、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4月6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

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核查的议案》和《关于对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核查的议案》,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4、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1)。

5、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本次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共计80.5万份。

6、2022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该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该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8、2022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14日,公司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和预留股票期权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12月15日披露了《关于监事会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及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告》。

9、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10、202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14万份。公司监事会对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法律意见书。

11、2023年5月23日,公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次公司注销股票期权13.7万份。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次公司拟注销1.4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该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14、2024年3月27日,截至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缴款截止日,共有47名可行权激励对象尚未缴纳行权款,视为放弃本期行权。

15、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和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共计99.3182万份。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一)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7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上人员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61383份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55803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5580份)应由公司注销。

(二)注销股票期权的依据根据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第十四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

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获授并已行权的部分/已获授并已解除限售部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及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中,

7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1383份股票期权,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注销7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61383份。

五、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的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3、《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查意见》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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