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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11-0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72895证券简称:花溪科技公告编号:2024-064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

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86号

收到日期:2024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2024年11月1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河南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孟家毅董监高董事长史守义董监高董事会秘书张利萍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股份支付费用披露不准确

2023年8月8日,公司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67万份股票期权用于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未在等待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日计提股份支付费用并予以披露。

2、募集资金置换金额披露不准确2023年6月12日,公司在《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置换金额错误。

3、《2023年年度报告》中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公司与关联方新乡市昊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金额披露错误;二是部分产品营业成本及毛利率的同比变动比例

披露错误;三是公司拥有专利的上期数量与《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当期数量不一致。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孟家毅、董事会秘书史守义、财务负责人张

利萍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孟家毅、史守义、张利萍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对河南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关于对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86号》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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