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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数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炜衡(2024)文书字第BJ7614号

樟衡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湾中国技书交易大厦A座16层 邮编:100080

电话:(010)66846888传真010)62684288

二O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炜衡(2024)文书字第BJ7614号

致: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

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高艳敏律师、王帆律

2024师出席了公司的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曙

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24-051)、《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

2024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

2024-055)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审查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

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1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了第四

2024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曙光数据

2024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5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召开方式、

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None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会议通知》所载内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0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任京

阳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9日

15:00—2024年9月10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

年9月6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4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6,905,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529%.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126,901,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506%;(2)根据中国结算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

3

2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4,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7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3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审议《关于拟取消核心员工认定》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提名孟祥浩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

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

4

其他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

None

国结算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None

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

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取消核心员工认定》的议案

126,901,378表决情况:同意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65%;反对4,37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孟祥浩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

126,901,378表决情况:同意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65%;反对4,37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如下:议案名称得票数(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关于提名孟祥浩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126,901,37899.9965%当选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5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o

6

本页无止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帅事务所关于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

2024京)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7

6

负责

张小炜

>

北京市衡律师事务进经办律师高起

高艳敏

None

王帆

2o24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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