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2392证券简称:佳合科技公告编号:2024-075
國浩律师(上海)事務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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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24年8月2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
中: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9日14:00在昆山市开发区环
228娄路号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起止时间为2024年8月18日15:00--2024年
8月19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席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43,567,0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
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74.66
其中:
(1)现场及视频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3,567,000股,
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7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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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0股东共计名.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提名许冬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3,56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0决权股份总数的%.
2、《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3,56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0决权股份总数的%.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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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中
0小投资者股数为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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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
2024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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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24年8月19日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 x 何佳玥 何
苏成子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