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1970证券简称:大禹生物公告编号:2025-022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25日
2.会议召开地点:大禹生物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闫和平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1085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31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38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6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议案内容(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提名闫和平、闫凌鹏、燕雪野、罗鹏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期满为止。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核查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董事适当人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董事、监事换届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子议案如下:
1.1《关于提名闫和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关于提名闫凌鹏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关于提名燕雪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关于提名罗鹏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提名吴秋生、郑凤龙、王晓亮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期满为止。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核查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董事适当人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董事、监事换届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子议案如下:
2.1《关于提名吴秋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2《关于提名郑凤龙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3《关于提名王晓亮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监事会提名王丹、张婵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期满为止。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经核查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监事适当人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董事、监事换届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子议案如下:
3.1《关于提名王丹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2《关于提名张婵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序号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1关于提名闫和平为61085723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关于提名闫凌鹏为61085723100%当选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关于提名燕雪野为61085723100%当选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关于提名罗鹏为公61085723100%当选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序号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2.1关于提名吴秋生为61085723100%当选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2关于提名郑凤龙为6076172399.4696%当选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3关于提名王晓亮为61085723100%当选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序号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3.1关于提名王丹为公61085723100%当选
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2关于提名张婵娟为61085723100%当选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得票数是否当选序号名称有效表决权的比例1.1《关于提名闫和3189723100%当选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2《关于提名闫凌3189723100%当选鹏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3《关于提名燕雪3189723100%当选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4《关于提名罗鹏3189723100%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1《关于提名吴秋3189723100%当选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2《关于提名郑凤3189723100%当选龙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3《关于提名王晓3189723100%当选亮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禹菲、党颖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议案生效情况姓名职位职位变动生效日期会议名称生效情况闫和董事任职2025年2月2025年第二次临审议通过平25日时股东大会闫凌董事任职2025年2月2025年第二次临审议通过鹏25日时股东大会燕雪董事任职2025年2月2025年第二次临审议通过野25日时股东大会罗鹏董事任职2025年2月2025年第二次临审议通过
25日时股东大会
吴秋独立董事任职2025年2月2025年第二次临审议通过生25日时股东大会郑凤独立董事任职2025年2月2025年第二次临审议通过龙25日时股东大会王晓独立董事任职2025年2月2025年第二次临审议通过亮25日时股东大会王丹监事任职2025年2月2025年第二次临审议通过
25日时股东大会
张婵监事任职2025年2月2025年第二次临审议通过娟25日时股东大会
五、备查文件目录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