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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禧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泓禧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码:2024-018号),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2024年5月16日上午11:00在重庆市长寿区菩提东路2868号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下午15:00-2024年5月16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6167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85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公司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8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61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61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672%;反对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61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61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61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61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672%;反对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61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61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61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数5761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61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61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厂房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74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3%;反对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7%;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常熟市泓博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8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7%;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3%。

关联股东常熟市泓博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宝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61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4680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昆山市宝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3941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反对股数1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重庆市泓元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泓禧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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