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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纺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23 00:00 查看全文

天纺标 --%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LAWFIRM(7

国浩律师

或)國浩律师事務所

PGRANDALLLAWFIRM

29103015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邮编:300042

Floor 28,China Life Financial Center,No.38 QufuRoad,Heping District,Tianjin 30OO42,China

电话/Te1;+86 22 8558 6588传真/Fax:+86 2285586677

网址/Website:http://ww.grandal1.com.cn

2024年9月

.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意字[2024]第317号

致: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婉君律师、李子龙律师(以下

2024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股东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次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复印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

一致,不存在伪造、变造复印件的情形;公司提供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复印

件上的有公司或其他单位及/或自然人的签字及/或盖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

存在伪造、变造签字或印章的情形.

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7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四、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13

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None

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3

基于前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https://www.bse.cn)上公告了《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

15知”),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

体股东.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

的合法性以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

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

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由于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

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9日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

长葛传兵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主持本次会议,全体董事过半数推举董事吕刚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与会议通知所载时间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

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15:00—2024年9月19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3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2024年9月13日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

5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名,代表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

量为59,146,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6%.

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

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0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5

59,146,50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在任7人,出席5人)、监事(在任3人,出席2人)、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权益分派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的议案属于

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

(1)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146,50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权益分派相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146,50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5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202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6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

2024司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9月20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LAWFIRM

国浩市(天屋)指务佛师

(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1201030164490经办律师:

韦伟赵婉君

李子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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