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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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5000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中裕科技、公司指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激励计划》指案)》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激励对象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持续监管办法》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监管指引第3号》指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监管指引第4号》指购》
《公司章程》指《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考核办法》指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北交所指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所指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
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
2、2023年10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
发表了同意意见。4、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了《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并将激励对象及核心员工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11天。公示期满后,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披露了《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5、2023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
6、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了《关于向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并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
(二)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退休,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129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
2023年度发生了权益分派事项,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董事会和监事会一致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间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限售比例为40%。
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11月13日,登记日为2023年12月4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之日起已满12个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限售期间已届满。
2、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比对《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件。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一前述情形,满足解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首次授予部分)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业绩考核目标考核年经审计的归属于解除限售期
年度 目标A解除限售系 目标B解除限售系数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数100%80%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以2022年净利润为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的净利润
第一个基数,2023年净利
2023数,2023年净利润增120825898.73元,
解除限售期润增长率不低于
长率不低于20%。较2022年的
25%。88574781.11元增
注:(1)“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指归长36.41%,满足目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同。 标A解除限售条件,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解除限售系数
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10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除3名激励对象因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个人原因离职,1名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激励对象退休,不再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所持股份由公司
回购注销外,公司首个人层面考核系数100%80%0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70人考核结果均为
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层面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良好及以上,达到额度
100%的解除限售要求。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间已届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0人,分别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股份数量为682640股。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超出其持股总数25%的部分将计入高管锁定股;同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会议资料,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相关协议到期不再续约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回购注销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退休,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12900股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2、回购价格调整情况经核查,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于2024年5月15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229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
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5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3日。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6.56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等相关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等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