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新威
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凌”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新威凌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
则的规定,对新威凌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担保的具体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威凌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新威凌金属新材料有限公
司、湖南天盈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威凌金属新材料(南通)有限公司因日常
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为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或反担保,担保或反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预
计期限为一年,目前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具体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
以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为准.同时公
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陈志强先生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公司子公司的
担保事宜,并签署有关担保事项的各项法律文件.上述事项的有效期自2025年1
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威凌新材料
有限公司、四川新威凌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天盈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
威凌金属新材料(南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连续12个月经审议通过的累计担保金额为15,000万元(含本
次拟批准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2.20%.根据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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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最近连续12个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孝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
披露的重大风险.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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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中山1M本
魏中山刘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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