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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威凌: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新威凌 --%

证券代码:871634证券简称:新威凌公告编号:2024-094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强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2330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88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59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实施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38名激励对象合计154100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新增股数1440046股,新增股本

1440046股,减少库存股股数100954股。本次授予后,股份总数由62322000

股变更为63762046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2322000元变更为人民币

63762046元。针对上述变化,需相应修订公司章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2283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股数4705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要,保证公司资金充足的流动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授信额度,预计授信期限为一年,预计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等业务,担保方式(如需)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票据质押担保等,最终条件由公司及子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最终授信额度以相关机构实际审批为准,公司及子公司将在授信额度范围内视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是否使用授信额度及使用的具体金额。上述事项的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在上述授信额度、期限及签署对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陈志强先生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签署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借款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陈志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授信过程中代

表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拥有的资产、专利等用于上述额度范

围内对公司授信所进行的担保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08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2283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股数4705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威凌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新威凌金属新材料有限

公司、湖南天盈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威凌金属新材料(南通)有限公司因

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为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反担保,担保或反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预计期限为一年,目前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具体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陈志强先生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公司子公司的担保事宜,并签署有关担保事项的各项法律文件。上述事项的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2283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股数4705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业务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2283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股数4705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淑敏、柳滢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一)《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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