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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威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26 00:00 查看全文

新威凌 --%

证券代码:871634证券简称:新威凌公告编号:2024-075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2022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8号),同意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38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2年11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为1128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28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358234.23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929765.77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1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1月17日出具《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实收资本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818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按募投项目进度分批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新威凌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威凌”)及湖南新威凌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新威凌”)无息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四川新威凌与湖南新威凌均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川新威凌与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22年12月2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湖南新威凌与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22年12月2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银行名称银行账户协议签署时间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2022年11月

1609379285906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18日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2022年11月

21901018029200259175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18日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2022年11月

378740188000158465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23日(注1)四川新威凌金属新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2022年12月

48111601011500638349

料有限公司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2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湖南新威凌新材料有2022年12月

5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66150078801400001802

限公司20日科技支行注1: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支行(曾用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78740188000158465中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已

按规定及披露用途使用完毕,新威凌于2023年6月27日对此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注销。此账户注销后,新威凌与中泰证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二、募集资金监管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近日,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分别与四川新威凌、湖南新威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改内容

将原协议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具体金额由甲方与丙方协商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保荐机构负责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修改为: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保荐机构负责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二)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除本协议变更内容外,原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四川新威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与湖南新威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改内容

将原协议第六条:

“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丁方联系人邮箱详见本协议

第十一条)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修改为:

“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丁方联系人邮箱详见本协议第十一条)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二)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除本协议变更内容外,原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备查文件

(一)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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