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ZHONGLUNW&DLAWFIRM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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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宁夏巨能
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
投票)》,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35
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M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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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10:00在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文靖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15:00至2024年11月
13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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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53,080,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3,080,7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4年11月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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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2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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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
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变更名单的议
案》
53,080,777.00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505,216.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P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None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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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公章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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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夏欲钦
经办律师:
曹春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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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孙一民
2020年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