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1245证券简称:威博液压公告编号:2024-079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舆情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
效的处理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八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的监测、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包括
及时组织、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舆情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负责记录相关舆情信息,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
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第十四条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舆情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或
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未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