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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声智能: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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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233号

二O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KANGDA(GUANGZHOU)LAWFIRM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0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

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11月15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0月23日,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2024年10月2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

分派预案公告》《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5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湘军先生主持.

3.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15:00至2024年11月15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2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3EIJINGKANGDA(GUANGZHOU)LAWFIRM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

1.《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M

41,590,808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99.8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7,114股

P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2.《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41,657,92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述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投

票进行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INGKANGDA(GUANGZHOU)LAWFIRM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二O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O)州)币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学璨钟瑜

梁书仪

None

22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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