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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声智能: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KANGDA(GUANGZHOU)LAWFIRM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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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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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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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康达 (广州) 律师事务所JINGKANGDAUANGZHOU)LAWFIRM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157号

致: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广州视声智能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

(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的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2024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

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

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

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北京市康达 (广州) 律师事务所3EIJINGKANGDA (GUANGZHOU)LAWFIRM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8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前次

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2024并延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9月16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8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

2024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2024年9月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决定将原于2024年9月

1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4年9月20日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15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湘军先生主持.

3.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15:00至2024年9月20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2024的议案与《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2024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

2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KANGDA(GUANGZHOU)LAWFIRM法律意见书

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10人,其中1人为视频参会.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959,2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4%.其中中小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

0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95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KANGDA(GUANGZHOU)LAWFIRM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

1.《关于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41,959,200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

1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

0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决议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的%.

2.《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

41,959,200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

0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述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4

北京市康达 (广州) 律师事务所BEIJINGKANGDA(GUANGZHOU)LAWFIRM法律意见书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投

票进行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及负责人与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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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北京市康达 (广州) 律师事务所

NGKANGDA (GUANGZHOU)LAW FIRM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二O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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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州)律师事券所(公章)

7

负支人支经办律师:

王学璨梁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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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靖欢

202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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