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业津师事移所
MHUIYELAWFIRM绿享科技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绿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准关建币事务所
HUIYELAWFIRM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申19号楼19层1902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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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津节事务所
HUIYELAWFIRM绿享科技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绿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享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正))(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计)》(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绿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P
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序了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的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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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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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或者已经公开披露的下列
文件:
1、2023年12月8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
程》:
2、2024年11月25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绿享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24年11月25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绿享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2024年11月25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绿享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持有人名册》:
6、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相关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以及凭
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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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关于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以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及其指派的专职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法
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及其指派的专职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公司提供的上述金部文件、
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文件上所有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不存
在隐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以及以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供的文件、资料均与相关文件、资料的正本或者原件完全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序本M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相应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中国大陆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相关议案所记载的事实或者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M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
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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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津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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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转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拟定于2024年12
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1月25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股东大会通知》
明确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同一股
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
的,则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14:30-15:30在北京市海
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4号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铁斌先生主持.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起止时间是2024年12月11日15:00至2024年12月12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实际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
时间、审议事项等与《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
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持有人名册》、《绿享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等相关资料.现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2,388,95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关于本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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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因此,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2,388,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3%.
除股东之外,出库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序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前述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其资格由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在实际上并无股东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终投票的条件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库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2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关于续聘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补
选王师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
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
知》所到明的议察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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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均非《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公
司章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需要进行特别决议的议案,均非《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需要实行累积投票的议案.
均非《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修计))第4.1.18条规定的
需要由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而且相关议案均未涉及关联交易,均未涉及
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事项.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实际上并无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法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转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102,388,957同意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弃权0股,占出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关于补选主种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102,388,957同意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弃权0股,占出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出库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式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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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津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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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绿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公章)签字律师:王税虎
王致虎
2风
负责人:6
岳亚郭小双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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