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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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業津師事務所
HUIYELAWFIRM
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亨科技集团股
2024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
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
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
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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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9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2024(www.bse.cn)公告了《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66,以下简称“《股3
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
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30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滨路
167号8层801会议室召开.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2024年9月29
日15:00-2024年9月30日15:00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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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股东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福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持有公司表决权
股份125,404,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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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证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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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表决的股东共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0
3,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的股东资格,由中证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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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审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
增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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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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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
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
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行使
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证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122,404,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反
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000,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
本议案系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序注释号议案名称同意票数比例反对票数比例弃票数弃权比例
票数比例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10,828,75278.31%00%3,000,00021.69%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张成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125,404,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0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系累积投票议案
依据上述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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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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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
上汇业广州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z
见证律师:高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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