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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育骏、詹璇、孙斯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2024-11-2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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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453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3154726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育骏、詹璇、孙斯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220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育骏、詹璇、孙斯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育骏、詹璇、孙斯兰:

经查,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6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该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即2023年3月22日)后,公司存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未及时赎回、未经审议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以及未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章育骏、董事会秘书詹璇、财务总监孙斯兰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章育骏、詹璇、孙斯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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