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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变速: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勋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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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邸阳律师事务所

天-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4

法律意见书

-

湖北邸阳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十堰市重庆路99号汉成天地1号楼12层

联系电话:0719-878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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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邸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邵律字[2024]第263号

致: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

None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下称《股东大会制度》)等的规定,指派

本所陈俊吉、魏墨臻两位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

-

关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原件及/或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

司就相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

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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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之一,随其他需

披露的信息一起公告.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和披露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保证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隐瞒、虚假、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提供

的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

None

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

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湖北勋阳律师事务所

M

HubeiYunyangLawFirm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2日,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10月24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下午14时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伦宏先生主持.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15时至2024年11月12日15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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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

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本公司股东.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代表共计25人,代表股份合计

64,323,8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170,825股,占公司

1

股份总数的%.2.35

-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上述股东均是截至2024年11月8

None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

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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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关于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

决.其中,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累积投票议案,议案1和议案2为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

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见证情况,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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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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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及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None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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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ubqiYunyangLawFirm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None

None

湖北邵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广兴

经办律师:陈俊

陈俊吉

经办律师税恩臻

魏墨臻

--

2024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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