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792证券简称:东和新材公告编号:2024-062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6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毕胜民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6861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竞价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按照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发布平台(https://www.bse.cn)
发布的《竞价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68612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发布平台(https://www.bse.cn)发布的《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68612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框架与原则下,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改
或终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3)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如需);
(4)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设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其相关手续;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6)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7)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8)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情况办理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章程的变更;
(9)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68612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牟坚、杨小龙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