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792证券简称:东和新材公告编号:2024-075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满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暨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4年9月20日,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竞价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并用于减少注册资本。该议案于2024年10月16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24年12月2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已满足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并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回购价格不超过5.64元/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少于6160000元,不超过6500000元,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竞价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二、回购方案实施情况
截止目前,本次回购方案尚未启动。
三、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原因及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其中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
3.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资金使用完毕;
5.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结果公告。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下述启动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条件满足时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连续1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触发。
自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2月2日,公司股票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已满足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四、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影响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公司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