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司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
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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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se.cn/)公开发布了《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上午10:30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风展路32号AI
北幢1层-4层-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沈荣明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15:00—2024年8
月26日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702,46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70.5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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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87,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5.56%.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第2
项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实际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所
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
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
的议案》
55,702,462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0股份总数的%.
2.《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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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02,462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0股份总数的%.
依据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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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
2024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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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吴朴成W李 雪李露
张桂敏(44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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