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永顺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毅、姚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第4.1.19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1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发布了《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广东省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谭德明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1453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3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5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1453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34%;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2024年12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结合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赞成19145306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赞成19145306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赞成19145306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赞成19145306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赞成19145306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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