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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道数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年商律师

CHINACOMMERCIALLAWFIRM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A-3层、22A、23A、24A、25A、26A层,

21A-3/F.,22A/F.,23A/F,24A/F,25A/F,26A/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518048邮编(P.C.):;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广

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张梅林

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察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bse.cn//)上利登了《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通

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

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

系方式等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3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

路1号源兴科技大厦北座4层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金文明先生主持: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inv.chinac1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宫方微

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2024年12月12日15:00-2024年12月13日15:00)通过上述

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均

为截至2024年12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26,809,540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0.931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4名,均为截至2024年12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808.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40.930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结算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庸

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6,809,5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的情形,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或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贞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M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4

张鑫

陈本附本

张梅林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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