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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广
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张梅林
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察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bse.cn//)上利登了《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通
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
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
系方式等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3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
路1号源兴科技大厦北座4层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金文明先生主持: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inv.chinac1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宫方微
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2024年12月12日15:00-2024年12月13日15:00)通过上述
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均
为截至2024年12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26,809,540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0.931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4名,均为截至2024年12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808.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40.930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结算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庸
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6,809,5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的情形,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或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贞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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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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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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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
陈本附本
张梅林
2024年12月13日